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导语

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两个多月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为战胜疫情做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了能够集中力量战胜病毒,大多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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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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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两个多月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为战胜疫情做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了能够集中力量战胜病毒,大多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

国务院发文:这些医疗机构可复诊

两个多月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为战胜疫情做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了能够集中力量战胜病毒,大多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

现在国内疫情趋于平稳,针对老百姓的正常就医需求,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3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投入了大量医疗力量和医疗资源开展疫情防治工作,部分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服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患者基本就医权利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将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作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事要事来抓。

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

《通知》在在前期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恢复诊疗工作做了进一步详细划分。

根据本地区划分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差异化推进医疗服务恢复工作。

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

中风险地区尽快稳妥有序恢复医疗服务,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逐步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力度。

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医疗服务保障,根据疫情态势恢复医疗服务。

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

“互联网+医疗”在疫情期间为服务非新冠肺炎患者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要求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

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模式,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分时段就医。

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慢性病复诊、诊疗咨询等服务,加强慢性病药品配送保障。

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

保障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就医需求。

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需定期放疗、化疗的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

基层可开具12周以内的长期慢病处方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规定开具12周以内的长期处方,由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落实基层首诊

加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纵向调动医疗资源,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使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就近看病就医,减少跨区域异地流动就医。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落实。

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向医疗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当与本地区风险等级保持一致,并积极为医疗机构解决在恢复医疗服务中面临的困难。

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用于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并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

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将被批评追责

开展现场指导督查。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现场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群众迫切的医疗需求,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新问题新困难。

对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或恢复迟缓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

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

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向公众客观介绍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引导合理就医。

按照《通知》要求,疫情风险较低地区的医疗机构将逐步恢复正常诊疗服务,大家要做好复诊准备。

复诊后需注意8个方面

要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医疗机构可以正常开展诊疗服务了,但在疫情期间,一些特殊情况还是要特殊处理,切不可疏忽大意。基层医师公社汇总了以下8种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诊所等要千万提起注意:

一、如未收到正式当地官方通知,不可擅自复诊

虽然国家已发文鼓励中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但各医疗机构仍需等待当地官方部门的通知,如果当地并未发布相关通知,切勿擅自复诊。

为求稳妥,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应向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工申请,考核合格后方可开诊。

二、不得接诊3类患者

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不得接诊以下患者:

① 不得接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② 不得接诊健康码为红、黄码的患者;

③ 不得接诊有14天内境外或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对于此类患者要做好登记,及时报告有关健康部门,转至定点发热门诊医院就诊。

三、对患者实名登记

对疑似患者先测体温后接诊,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请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上述患者,应当主动上报并引导患者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注意:门诊登记薄信息一定要记录完整,体温、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这三项必填。

四、不能擅自输液

无论是平时还是特殊时期,开展输液服务都必须取得行政部门的许可。

诊所、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医师应当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后方可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诊疗中应当严格对照“53种不需要输液”的疾病清单,在避免不必要人群聚集的同时,有效控制抗生素滥用。

五、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放置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盛放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

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处理要更谨慎严格,以免造成病毒传播。

六、不要扎堆接诊

诊疗期间,维持患者就诊秩序,严格遵守“一医一患一室”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感染风险,诊室及治疗室应当做到通风良好(门帘掀开或拆除、门窗通风、机械通风打开)。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预约看诊。

七、口腔诊所复诊需谨慎

相对于一般诊所,口腔诊所在复诊方面要更加谨慎,必须明确是否可以复诊,以及复诊之后的诊疗范围。

口腔科设备在患者口内工作时,都会产生大量混合着患者唾液甚至血液的气溶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是通过飞沫和接触传播的。在疫情流行期间,这种操作对医务人员与患者有很大风险。

因此,大部分口腔诊所目前都处于停诊状态,即使允许复诊,多地也要求原则上不开展牙周超声洁治(洗牙),牙齿种植植入手术和冠桥等牙体预备得等操作时间较长、气溶胶产生较多的口腔择期手术和治疗。

八、做好防护、消毒等措施

室内:每日定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强物表消毒、诊疗环境通风,有条件的做好空气消毒。

接诊:严格执行就诊患者管理,落实“一人一诊一室”。引导群众有序就诊,避免扎堆及患者二次集聚。

个人:医生自己要做好防护,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规范落实手卫生等。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的基础上,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重要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投入了大量医疗力量和医疗资源开展疫情防治工作,部分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服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患者基本就医权利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将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作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事要事来抓。在前期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医疗资源,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医疗机构稳妥有序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二、分区分级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各地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62号),根据本地区划分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差异化推进医疗服务恢复工作。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中风险地区尽快稳妥有序恢复医疗服务,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逐步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力度。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医疗服务保障,根据疫情态势恢复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科学管理

(一)制定精细化差异化管理方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组织有关力量,根据机构功能定位、专科特点、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一院一策、一科一策”的原则,制定并细化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工作方案。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测算各临床科室患者的就医需求,动态调整医疗用房、医务人员和相关物资的配备使用。针对不同科室或部门特点,采取灵活和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模式,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分时段就医。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慢性病复诊、诊疗咨询等服务,加强慢性病药品配送保障。

(三)保障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就医需求。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需定期放疗、化疗的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规定开具12周以内的长期处方,由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四)科学开展院内感染防控。坚持科学合理开展感染防控,避免防控不足和防控过度。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防控队伍建设,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以及防控的基础设施、基本流程进行逐一梳理,摸排风险,改进不足。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避免交叉感染。全院全员实行标准预防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操作风险等级实施额外防护。

(五)持续加强医联体建设发展。加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纵向调动医疗资源,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使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就近看病就医,减少跨区域异地流动就医。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强化外部支持保障

(一)加强政策协调统筹。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本地区复工复产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在推进复工复产的过程中,优先保障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所必需的政策措施。向医疗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当与本地区风险等级保持一致,并积极为医疗机构解决在恢复医疗服务中面临的困难。

(二)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制定激励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增强恢复医疗服务的内生动力。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用于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并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要科学认识医疗机构内感染问题,保障开展感染防控工作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对以病人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学科建设、项目设立、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三)做好各类资源供应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变化,及时对可调用的医疗场所、人力资源、防护物资等各类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保证现有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进一步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加强药品、耗材等供应保障,及时畅通采购、配送渠道。科学测算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及时调配各类防护物资,确保正常医疗服务合理防护需求得到满足。

(四)开展现场指导督查。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现场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群众迫切的医疗需求,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新问题新困难。对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或恢复迟缓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

(五)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向公众客观介绍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引导合理就医。

请各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等门急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加强监测,研判其恢复至正常医疗服务的程度(以相对于2019年同期服务量百分比表示),每周一12时前将前一周恢复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电子邮件:YLGLC@NHC.GOV.CN)。首次报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同时将联系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一并报送。完全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后停止报送。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代章)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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