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确定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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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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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天津市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
日前,天津市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天津明确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确定方式和标准,对缴费15年以上人员,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体现待遇“出口端”激励原则。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养老待遇调整时,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予以适当倾斜。同时,鼓励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在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为十档,一至五档为600元至1800元,档差300元;六至十档标准为2400元至4800元,档差600元。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全额积累的保险制度,缴费全部归入个人账户,设定更高的六至十档缴费档次,可以让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天津市财政对照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档次设定为十档,一至五档为60元至100元,档差10元,六至十档为120元至200元,档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同时,天津进一步完善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这为今后不断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