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5月1日起,西安市“养老”新法将正式施行!
导语
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68.66万人,占总人口的16.53%。老龄化持续加剧,使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
5月1日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
首页 > 养老新闻 > 行业新闻 > 陕西:5月1日起,西安市“养老”新法将正式施行!
导语
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68.66万人,占总人口的16.53%。老龄化持续加剧,使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
5月1日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
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68.66万人,占总人口的16.53%。老龄化持续加剧,使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
5月1日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作为我市首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条例》的实施将给西安养老事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变化?对全市老年人的生活将产生什么影响?
今天为您带来详细解读
我市首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养老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促进和保障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包含九章七十六条,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努力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
《条例》明确了一个定位,强化了两个要求,突出了三个重点,完善了两项措施,全力保障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明确一个定位,建立多方发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是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条例》第四条明确,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解读:
养老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还需要多方发力。从《条例》第四条可以看出,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包含政府、社会、市场、居家、社区、机构等多个主体,全社会都要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形成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同时,《条例》第六条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工作。
强化两个要求,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首先,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同时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解读:
针对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两种不同情况,《条例》分别做出了相应规定。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其次,《条例》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和老年人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推动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居住区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也就是说,《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社会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两个层面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突出三个重点,首次提出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在居家社区养老方面,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并首次提出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服务细则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也可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条例》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
同时,在收费标准上也有相应条款。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并对医保报销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
解读:
医养结合是推进高质量养老事业发展的关键。在这点上,我市多次出台文件,鼓励支持二级以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职工医院等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相应的鼓励奖励等措施。
完善两项措施:首次明确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养老市场优惠政策
第一,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首次对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养老市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各级各类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专业人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扶持和补贴。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解读:
《条例》首次对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养老市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境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同等待遇。境外资本在本市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老年人的,享受运营补贴等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条例》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在监管和处罚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养老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和处罚缺少依据和标准。为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