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办法,涵养青岛老年人福祉
导语
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涵养老年人福祉,近日,青岛市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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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涵养老年人福祉,近日,青岛市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涵养老年人福祉,近日,青岛市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公建(办)民营要围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以“把养老服务业培育成一个强大的服务产业”为目标,完善公建(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升公建(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公建(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和公共服务资源综合有效利用,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营造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好公建(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兜底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要把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办)民营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
《办法》指出,公建(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或租赁的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模式。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养老设施包括: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或购置、租赁的养老设施(含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办法》明确了四个基本原则。履行公益职能原则。实行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基础上,向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政策引导原则。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源,科学设置公建(办)民营的条件和形式,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办服务养老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健全监管体系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制度和标准,依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办法》明晰了职责分工。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设施公建(办)民营工作,组织实施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工作。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工作,对区(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及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移交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办)民营组织实施、运营监管。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方法步骤等,统筹组织好实施工作。
《办法》对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进行了定义。政府保障人员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因年老、残疾(不含精神残疾)而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对象。特殊群体老年人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一、二级视力残疾、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
《办法》还对资产清查和评估、招投标方式、机构责权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