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社会办医如何乘上这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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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疫情之下,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社会办医如何乘上这阵“东风”?
2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医保部门宣布推出“医保12条”措施,支持“互联网+

疫情之下,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社会办医如何乘上这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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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疫情之下,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社会办医如何乘上这阵“东风”?
2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医保部门宣布推出“医保12条”措施,支持“互联网+

疫情之下,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社会办医如何乘上这阵“东风”?

2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医保部门宣布推出“医保12条”措施,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经过本次疫情的“催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增长,相应的,互联网医保在线结算可能成为该领域一个新的突破点。

诊锁界简要整理了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关于互联网诊疗的规范性文件,面对线上医保政策的逐步开放,医疗机构可能有哪些线上业务开展的机会?互联网诊疗项目又如何规范性开展?

疫情之下,“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

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战中,许多省市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城市管控措施,为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外出次生传播风险,除了国内互联网医疗全力推进线上医生免费咨询服务外,部分省市先行探索医保线上支付,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线上支付,目前主要定位在慢性病和常见病的网上复诊。

从2月10日起,浙江省为保障慢性病患者疫情期间用药连续性,同时减少慢性病患者往返医院频次,降低人流聚集带来的风险,医保部门支持有积极性有条件的医院开通网上慢病复诊,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物流配送”模式。

天津市在2月14日也发布了相关文件《关于在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引导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托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2月23日,上海市医保部门宣布启用“医保12条”,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此前上海市已实施4条措施,包括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做好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的采购供应保障等。

为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的实际需要,医保部门再推出8条措施。首条措施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

?适用范围:具备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复诊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

?支付方式:实行医保在线结算的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个人部分。

?医保支付价格:“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线上和线下一致。

?药品配送: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药品的配送上门服务。

“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历程

2018年:互联网诊疗

早在2018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中,国家明确指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包括七大面。第五条为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

?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三份有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文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其中,第一类属于机构与机构之间,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三份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总体看,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

2018年12月,在国家卫健委举行的当年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建委体改司监察专员姚建红表示,“在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上,互联网+医疗是个重要的抓手,可以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异地就医,大医院医生可以足不出户,国务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传达出“互联网+医疗”和医保衔接的政策处于推进中的信号。

2019年:线上医保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线下支付范围内项目价格相同,进行统一管理,在医保支付政策上,线上线下项目政策平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内容没有实际变化,只在服务方式有所改变。当然,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解读,鼓励线上医疗服务的创新,当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全新内容,线下没有相对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的,可以由省级医保部门综合考量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纳入医保。

对于非公医疗机构来说,其进行的许多远程医疗项目都不属于医保支付的范围,另一方面,根据一些地方出台的诊疗标准,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并不会得到额外的高价格或者高支付,面对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的线上诊疗服务并无优势。

对于这个问题,机构的定位和取舍尤为重要。微医创始人廖杰远曾表示,“数字医疗有两个翅膀,一个翅膀是针对基层的保基本,一个翅膀是针对的高端做特需,基层是为医保服务,高端是要和商保紧密结合。”

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规范性问题

1、Q:互联网诊疗的内涵、具体范围以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A: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的具体范围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条件总结如下: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生不能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可以自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也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如果自身开展,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Q:互联网诊疗活动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即在线医疗咨询或健康咨询)的区别是什么?

A:首先,定义和具体内涵存在差异。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侧重点在于“诊疗”,而互联网诊疗咨询或在线医疗咨询的侧重点在于“咨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而且,如上述第1个问题中所述,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也比较明确,即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其次,准入条件或要求不同。互联网诊疗活动有明确的准入条件(详见上述第1个问题),但是互联网诊疗咨询或在线医疗咨询没有明确的要求或条件,医生可以通过非医疗机构开展网上咨询服务,但如果更进一步地涉及到诊断治疗等则必须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3、Q: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注意什么?

A: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

4、Q: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医师、护士有什么具体要求

A: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Q:医师在线开具处方及药品配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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