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为叔叔养老送终,110万拆迁款却归了村委会
导语
近年来,北京的变化日新月异,不少地方因发展需要,进行了拆迁、棚改,很多老百姓也因此受益,住进了干净整洁的新小区。当然,伴随着拆迁的并不都是喜事儿,很多人因房屋产权不清而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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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北京的变化日新月异,不少地方因发展需要,进行了拆迁、棚改,很多老百姓也因此受益,住进了干净整洁的新小区。当然,伴随着拆迁的并不都是喜事儿,很多人因房屋产权不清而发生纠
近年来,北京的变化日新月异,不少地方因发展需要,进行了拆迁、棚改,很多老百姓也因此受益,住进了干净整洁的新小区。
当然,伴随着拆迁的并不都是喜事儿,很多人因房屋产权不清而发生纠纷,不得不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北京的王女士,就是其中一位,这场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
日前,时隔两年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按照王女士的说法,她自小和叔叔在一起生活,后来搬至邻村居住,因叔叔孤身一人,无儿无女,智力存在缺陷,2007年中旬,王女士将叔叔送至镇上一家养老院养老。2012年9月份,经协商,王女士和叔叔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叔叔的衣、食、住、行、生、养、死、葬均由王女士负责,
叔叔“百年”后财产归王女士所有,其中包括叔叔的三间房屋。
之后,王女士一直按照《遗赠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叔叔在敬老院的生活用品等一切事宜都由王女士处理安排,尽了扶养义务,直至叔叔2013年去世,王女士为叔叔养老送终,操办丧葬事宜。
在2016年初,叔叔的三间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要搬迁,补偿奖励款合计110万元
。本以为这些钱是属于自己的,可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钱被村委会拿走,并且叔叔三间房屋的所属权也归村委会所有。
这是怎么回事呢?
村委会也给出了说法,称不接受《遗赠扶养协议》,因为王女士的叔叔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在其4位亲属的见证下将房屋遗赠给村委会,见证人包括王女士。那么,为何又会在2012年去世的前几个月,无见证人的情况下将房屋遗赠给王女士?王女士自己说不清楚,村委会也表示不知情,不知真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中旬,村委会与王女士的叔叔及其亲属代表,确有签订《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的叔叔住进敬老院生活,其三间房屋归村委会所有,由村委会负责其在敬老院的生活费用(除老人享受的低保交敬老院外,村委会每年再给敬老院两千余元),并负责其的一切生活问题,保证友好善待。但如果老人在敬老院生病,村委会将通知其亲属,由亲属负责老人的医药费,老人的生老病死由其侄子王某男负责。
签订协议的当天,敬老院与老人的侄子王某男签订《委托养老服务协议书》并接收老人入院。
老人年满60周岁后,开始享有养老金,因而不再享有低保补贴,其养老金由王女士领取(此前老人的养老保险费是王女士缴纳的),直至老人去世,两年多的时间领取养老金共有1.2万余元。另外,老人在村股份经济合作享有一千多股,每年所得分红,
也一直由王女士领取,据统计自2010年至2016年的股份分红总额近6万元
。
而老人满60周岁直至去世期间在养老院的费用,村委会缴纳部分正常缴费,低保抵扣部分,王女士并没有用养老金填补上,其在2012年末给敬老院写了《欠条》,却一直没有还款,后来还被敬老院告上了法庭。
2016年,为建设高速公路,王女士叔叔的三间房屋需要搬迁,村委会作为产权人就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王女士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产权人,搬迁所得利益应归属自己,所以,在2017年,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扶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才是获得法律认可的呢?
村委会一直在履行《扶养协议》中的义务,其中,因老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王女士领取养老金后拒绝交至养老院,且养老院收费上涨,《扶养协议》的履行起过波澜,但后来以王女士写《欠条》的方式解决了。
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疑点就比较多,王女士的叔叔有智力残疾,并有《残疾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第三人在场作见证,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再有,既然王女士之前见证了《扶养协议》的签订,知道村委会与其叔叔之间的约定,为什么在签《遗赠扶养协议》后,没有告知村委会停止履行《扶养协议》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应财产权益,并且,不认同王女士为其叔叔交纳了养老保险费、相应的养老金应归自己所有的观点,因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社会保障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与财产保险存在根本上的差异。
王女士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