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

导语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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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太平洋养老网

呼和浩特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落实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加供给资源、优化供给结构、创新供给模式,满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制订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统筹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通过政策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打造“10-15分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公益志愿服务相结合,具有呼和浩特特色的全覆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全市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场所达到271个,市四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覆盖率达100%。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功能基本健全,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等服务惠及全市老年人。

  (三)建成互联网+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四)居家和社区养老重点向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倾斜,家庭养老床位得到有效落实,对有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护理率达到60%以上。

  (五)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根据保障对象实际需求,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

  (六)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保的沟通衔接机制,实现医疗费用报销。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政策及实施细则。出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形成“1+N”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全力助推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实施步骤:2019年出台《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指导规范》、《呼和浩特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2020-2021年出台《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呼和浩特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分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方整合社会资源,通过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利用社区部分办公用房、闲置厂房、学校、医院等进行适老化改造,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同时,积极引进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参与经营,从2019年开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建设任务,到2021年底全市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场所达到271个,市四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覆盖率达100%。

  实施步骤:2019年全市建设85个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其中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各20个,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各1个;2020年全市建设8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其中新城区20个、回民区15个、玉泉区15个、赛罕区30个;2021年全市建设106个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其中新城区13个、回民区22个、玉泉区25个、赛罕区46个。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支队等。

  (三)着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吸引国内知名企业和培育本土成熟养老企业,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以社区为依托,建设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家庭服务功能模块,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项目,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实施步骤:2019年引进和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企业,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康复护理服务,充实养老服务供给主体。2020年初步建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引进和培育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企业效果初步显现。2021年全市所有的社区,通过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拓展日托、中短期全托以及喘息服务等形式,形成立体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

  (四)着力推行家庭养老护理型床位。由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设施和床位给予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变为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应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天24小时管理和服务,养老服务机构随时掌握老人身体和服务情况;非每天24小时服务的,按普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执行。

  实施步骤:2019年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动态台账;2020年市四区50%的社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2021年在我市全面开展家庭养老护理型床位。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等。

  (五)着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以建立市级综合服务平台为主,形成市、区、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网络。引进先进地区应用成熟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应用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养老”企业和服务商的战略加盟合作,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领域,逐步实现“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

  实施步骤:2019年着力推进市级“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引进先进地区成熟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应用管理系统,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服务监管平台。2020年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旗县区站点和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终端建设;完成全市应用生存认证系统、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1年全区一流的互联网+养老信息平台建成,终端覆盖率达100%。城乡社区“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惠及全市老年人;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广泛推广应用,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发挥作用明显。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等。

  (六)着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家庭养老床位要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为入住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市四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办医院等资源使用率不足的医疗机构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型医院转型或开设医养专区、社区医养中心。着力推进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扩大社区基本药物用药范围,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医养中心、内设医务室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实施步骤:2019年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绿色就医通道,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2020年50%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的验收认证,实现在养老机构报销医药费。2021年符合卫生健康验收标准的养老机构全部实现在养老机构报销医药费。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

  (七)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借鉴全国试点地区经验和我市实际,启动实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实施步骤:2019年11月底之前出台《呼和浩特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细则;12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2020年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2021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

  (八)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人才队伍素质。深化与大中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增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青城最美养老护理员”和社工志愿者评比表彰活动,对获奖者给予奖励。

  实施步骤:2019年年底前,对全市的养老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岗位、技能培训,开展“青城最美养老护理员”评比表彰活动。2020年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2021年在大中专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青城最美养老护理员”和社工志愿者评比表彰活动长效机制,使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广电局等。

  (九)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城乡特困人员、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百岁老人等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分类施策。梳理归纳各相关部门现有养老惠及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实和完善,形成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科学涵盖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空巢、留守、高龄等各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实施步骤:2019年出台《呼和浩特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暂行办法》。2020年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搭建全市养老需求动态管理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开展服务。2021年健全完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供给保障制度,形成完备的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等。

  (十)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统筹规划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组织的支持性作用,鼓励和发展幸福院开展互助型养老服务模式,依托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站)、超市、村卫生室等便民服务设施,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逐步将市12349服务能力延伸到偏远的乡镇、农村,为更多农村留守空巢老人提供政策咨询、医疗、家政、餐饮、便民配送等服务。

  实施步骤:2019年建立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台账,深入推进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呼民政〔2018〕163号)实施。2020-2021年将市12349服务能力延伸到偏远的乡镇、农村,农村居家和社区服务网络初步建成,不断扩大养老服务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农牧局等。


四、经营主体

  坚持以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由市民政局、市四区人民政府通过城企联动、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吸引全国先进地区有养老从业经验的知名企业、社会组织,把先进地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经验、经营模式、服务方式嫁接到我市。同时扶持我市的企业、养老组织积极参与经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原则上以招商方式或采用公开招投、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社区办)全程参与;住宅小区交付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及产权,一并转交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社区办)使用和管理。已建成小区无养老服务场所的,辖区政府通过合理利用社区办公用房解决,也可通过购买、租赁、置换等方式或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办公用房解决。供给的养老服务场所要具备运营条件,符合养老的验收标准。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辖区政府免费提供给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使用。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加大资金投入。市、旗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市本级福彩金每年安排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运营。

  2.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贴。对通过改造解决社区养老用房的,市政府按照使用面积和功能给予资金补助,并对进度快、质量高的给予资金奖励。

  3.实行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

  4.社会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标准执行,收住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机构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护理补贴。

  5.实行助餐补贴。面向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边缘、百岁等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每天补助两餐,早餐补助2元、午餐补助4元。

  6.实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奖励。由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标准化程度、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等进行年终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对被评估服务质量达到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7.实行人才培训激励政策。积极开展全市养老护理人员、失能家庭成员免费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青城最美养老护理员”和社工志愿者评比表彰活动,对获奖者给予奖励。

  (三)落实财税优惠扶持政策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减免各项税费。运营场所用电、水、热、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体制,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

  (五)依法执行规划和报批建设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字〔2019〕333号)中的“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依法简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等内容。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中处置。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市、旗县区都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明确发展目标,及时解决居家和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市级主要职能是建立数据平台,制定评定标准、服务标准、考核标准,建立监管体系,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区级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等进行数字化管理,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对养老机构和养老队伍进行管理考评,监督养老服务全过程。街道级直接对管辖范围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管理。

  (三)加强考核评估。将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目标管理范围,完善养老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中、终期考核评估,确保政策和任务落实到位。

  (四)扩大对外宣传。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多媒体平台和宣传彩页、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多层次、多方位开展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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