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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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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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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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民政部出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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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已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8年11月30日

民政部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第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民政部门。

  

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的,应当中止调查。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案件材料。   

第九条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可以书面请其他民政部门协助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涉及到具体的事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民政部门管辖呢?民政部门又有怎样的执法权,可以如何处罚违法者呢?让我们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管辖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等一起来看一看。

  

一谁来管?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3、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如何管?

  

《管辖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

  

对于公众而言,发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

  

举报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有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结果需保密的除外。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举报人,登记管理机关不仅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对积极提供投诉举报线索、协助查处案件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如何调查核实?

  

对于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将如何进行调查核实呢?

  

《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四如何处罚?

  对于查实的公开募捐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可以怎样处罚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仅可以责令将违法募集的财产退还捐赠人,最高还可以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对于慈善组织来说,还有更多的处罚情况。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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