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好养老用地 划清养老会员卡法律界限
导语
监管好养老用地 划清养老会员卡法律界限
借“养老”之名行“圈地”之实,当然要监管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更是要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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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监管好养老用地 划清养老会员卡法律界限
借“养老”之名行“圈地”之实,当然要监管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更是要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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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好养老用地 划清养老会员卡法律界限
借“养老”之名行“圈地”之实,当然要监管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更是要依法予以制裁。
中国养老体系框架搭建基本完成,但养老企业社会信任尚未建立,养老企业失信于政府为拿地、失信于百姓为集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激发。国办发[2019]5号文中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业无信不兴、国无法不安,对于真地产假养老和一卡吸光养老钱等失信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因此,做好养老用地强制性监管,划清养老会员卡法律界限,是摆在我们面前两项具体而又重要的工作。
国家发改委联合民政部、卫健委在“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中明确了“土地政策”必选项: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出让起价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医疗用地;企业对现有闲置设施进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性质,五年内不增收土地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如此优惠的土地政策,如果不做好强制性监管,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也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
很多养老机构为弥补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养老会员卡进行营销,而养老会员卡经营模式最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不清。根据国务院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上述罪名的四个基本要素是:
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利诱性条款,请相关监管和执法单位注意识别。
借“养老”之名行“圈地”之实,当然要监管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更是要依法予以制裁。但一定要认识到,以上两种现象都是养老企业收费水平与支付能力存在缺口,不足以支撑整体盈利的客观产物,暴露出的是养老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度大、项目收益率低等养老市场尚不成熟的事实。
我们深知,按照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做好养老项目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监管,落实到位财政补贴政策,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对通过养老会员卡营销的养老企业,明确限制性条件,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监管的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是必要手段。最重要的是,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更刻不容缓。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制度是基础。要尽快建立部际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职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于经营性养老服务用地,要通过强制性监管和司法手段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养老会员卡的法律界限需要完善。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 5000 元,但未包括养老服务等较高收费行业;建议民政部参照该办法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或联合商务部将养老会员卡纳入上述办法监管范围,并根据养老服务等消费较高行业特点调整相关条款。养老企业财税补贴政策执行是关键。中央预算内每张养老床位最高2万元的财政补助要确保企业拿到,省级政府的补助、补贴政策,应尽快与中央补助、城市优惠等形成合力;聚焦减税降费,落实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养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时,应不受到土地、房屋性质等理由的影响。
拓宽养老企业投融资渠道刻不容缓。鼓励商业银行向民办养老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企业可通过公私联动做好增信措施;尝试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进行项目融资,支持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偿债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机构的国民待遇, 搭建好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养老市场的桥梁和管道。
惠及4亿老人的百万亿养老产业的春天即将到来。笔者撰此文意在找到制约养老产业发展的症结,引发政府重视和行业自律,确保到 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