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难点、对策分析

网络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难点、对策分析

导语

  当前我国就业形态正在经历悄然变化,新业态这一名词渐渐家喻户晓,新业态的表现形式、运行机理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也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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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当前我国就业形态正在经历悄然变化,新业态这一名词渐渐家喻户晓,新业态的表现形式、运行机理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也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作为


  当前我国就业形态正在经历悄然变化,新业态这一名词渐渐家喻户晓,新业态的表现形式、运行机理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也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社会政策,是以劳动者的就业形态和收入水平为基础来决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以及个人的养老金权益。任何反映劳动关系变化的就业形态和就业结构变化,都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而,有必要探讨新业态就业及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不同网络经济用工方式决定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可从两个维度来理解新业态:一是信息技术进步直接产生的产业,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属于数字经济的范畴;二是现有产业基于信息技术经过或分化或整合之后出现的新的生产环节、新的生产组织架构、新的流通方式,比如,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

  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本质上是由中心向外围扩散的网络经济,技术研发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是中心,技术的应用依靠网络,应用者越多,网络效应越明显。中心与外围之间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决定了多样的用工方式。

  中心与外围的关系有些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如京东、当当等自营电商企业,独立从事技术研发、商品采购、网上销售、物流配送、客户服务等线上线下所有业务环节,犹如一个“虚拟+现实”的超级市场,企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

  中心与外围的关系有些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存在。同样是电商平台,淘宝只负责从技术上为商品的供需双方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出售商品的从业者(网商)利用平台发布信息并向淘宝支付“场租”。淘宝与网商之间是租赁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民事协议。在快递业和快餐业,多数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开发、管理信息平台,而将物流配送业务以加盟、外包的方式交于其他经营者;企业与信息平台内部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与从事物流配送的经营者之间是合作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将之界定为雇佣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含混不清,平台企业普遍将其与物流配送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基于信息交易而产生的合作关系:从业者向平台企业缴纳的费用可视为购买信息服务的费用。无论是支付“场租”,还是信息服务费,平台企业认为从业人员是以平台企业交易对手的身份出现,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劳动关系对企业人工成本有直接影响。对于企业人工成本而言,雇佣关系高于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合作关系,因为企业要为员工支付各种税费和福利开支,但目前没有义务为合作者这样做。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支持下,面对人工成本逐渐上升的压力,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激励去调整用工关系,尽可能地将紧密型的雇佣劳动关系变为松散型的非雇佣劳动关系以规避税费。

  如果越来越多的企业做出类似的选择,不仅冲击就业市场,使之变得更加不稳定,也会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水平。

  亟待解决参保普遍性特殊性问题

  上述分析可知,新业态从业方式既有正规就业,也有非正规就业。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即各种类型的就业者都有渠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然而,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时还是会遭遇不少问题,这一现象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普遍性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正式雇员的,企业应依法为其参保缴费,这是必须执行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合作(交易)关系,在法律未将之明确为雇佣关系之前,可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很多统筹地区设置了限制条件,其中一条是必须具备本地户籍。因此,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最终又归于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是否能够在非户籍地自由参保。

  与通常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的是,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发生联系,二者有着或近或远的关系,这就产生一个特殊的问题:平台企业是否应该为存在合作关系的从业者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表面上看,由于这些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从业者获得的收益不是从平台企业,而是从第三方获得的,其收入不是由平台企业决定的,也不是平台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因此,企业无需按这些从业人员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缴费。但正如企业的价值是由全体员工创造的那样,平台企业的价值也包含“合作者”的贡献。平台企业的收益有两个来源:一是以租金、信息服务费等形式向“合作者”收取的费用;二是以出售平台的商业价值为手段,向广告商、厂商等收取的广告费、渠道费等费用,这是平台企业和“合作者”共同创造的,很难想象,没有了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的平台企业如何能够赢得广告商和厂商的青睐。正是这些“合作者”的劳动为平台企业带来了正向的外部性收益,平台企业应该与“合作者”分享这部分收益,而不是完全据为己有,也应该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为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更长远眼光堵漏点解痛点

  解决好上述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的限制。异地参保受限是包括新业态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共同面临的问题。部分统筹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外来灵活就业人员用较低水平、较短年限的缴费换取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如果这样的人数大量增加,将严重冲击统筹区域内的基金收支平衡。但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调剂比例逐年提高,也正在加快全国统筹的步伐,这为各地放松对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的限制提供了条件。未来的城市竞争是人口之争,因为人口是生产力、创造力和消费力的源泉。各地应用更长远、更积极的眼光来看待人口与城市发展的关系,积极主动地接受外来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按用工方式决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方式。目前新业态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外包等形式。对于全日制用工,企业和个人按企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个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按企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某些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如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由于其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尚不明晰,可暂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但将来不排除平台企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责任。

  但是,不宜简单地将平台企业的用工关系严格界定为雇佣关系,需要找到折中的办法。一种方案是规定平台企业将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与“承包商”相关的税费和福利开支,具体比例及各项开支结构可由政府与平台企业谈判来决定。

  三是将就业结构因素纳入养老金计发办法。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是建立在正规就业基础上的,但是技术进步有去人工化和去雇佣关系的倾向,未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数量将越来越多。目前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总的缴费比例低于企业和员工缴费比例之和。随着企业员工参保人数占比下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数占比上升,加权平均之后的平均缴费比例会下降,即使制度抚养比不变,能够支撑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也会下降。因此,在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时,除了考虑人口老龄化因素之外,还应纳入就业结构因素,以更好地平衡基金收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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